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

2015-04-25 18:58:28 来源: 浏览次数:0

 

税委会[2015]3号

海关总署:

  经国务院批准,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,具体如下:

  一、取消钢铁颗粒粉末、稀土、钨、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。

  二、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。

  三、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。

 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。

  附件:出口关税调整表

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

2015年4月14日

 

 

 

 

相关信息

分会介绍

最新信息

政策法规

行业知识